秦律令受法家思想指導,這是無可非議的事實,但秦律令中是否有對諸子百家思想的融匯和吸收,學界看法不一。例如,傳統認為秦“純任法術”,儒家的禮治與法家的法治相互對立。但越來越多的資料,尤其是出土簡牘材料證明,秦代不但不反對禮治,而且將「禮」的內容納入「法」的製度框架之內,在「一斷於法」的同時,實質上是將諸家思想有選擇地吸收和借鑒,並透過法的強制力貫徹實施,進而實現秦王朝的治理。
眾所周知,秦代施行“以法為教,以吏為師”政策,法家認為想要實現壹賞、壹刑、壹教,進而壹民於“農戰”,法家之“法”是實現這一路徑的關鍵。所謂「治強生於法」「明法者強,慢法者弱」。因液態威而鋼 雙效威而鋼 一想就硬 華佗神丹 三體牛鞭 保羅V8 印度學名藥 cenforce
必利勁 poxet 必利吉 p-force 日本藤素 海狗丸 韓國奇力片 樂威壯 汗馬糖 犀利士此,在法家看來,「法」應作為一切事物的客觀準則,是天下之公器,那麼,想要實現壹賞、壹刑、壹教的關鍵就在於首先要實現“壹法”,將“法”作為國家政治、經濟、社會運作的一切準則,凡“事皆決於法”,那麼民間的異俗、異施自然會獲得治理。這正是後來韓非提出「以法為教」的理論邏輯。睡虎地秦簡《語書》中說:「凡法律令者,以教導民,去其淫僻,除其惡俗,而使之於為善也。」意思是說,所有的法律令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教導百姓,使其去除邪惡的行為,清除惡習,進而導民向善、移風易俗。睡虎地秦簡《法律答問》中規定,有人在大道上殺傷人,在旁的人若不加援救,其距離在百步以內罰款論處。因此,在秦律看來,見義勇為是法定的義務,秦律強制人完成這樣的義務,說明秦代是透過法律強制執行道義,「以法為教」附帶有律法的強制力。
秦代統治者認為“父慈子孝,政之本也”,要求官吏“除害興利,慈愛萬姓”,撫卹“孤寡窮困,老弱獨轉”者。秦始皇《泰山刻石》說「男女禮順,慎遵職事」;《瑯琊刻石》有「以明人事,契約父子」;《會稽刻石》載「飾省宣義」「男女絜誠」等等,均顯示秦代對於「禮教」「孝道」等封建倫理的重視,而且,這些思想主張也在秦律中得到落實,如岳麓秦簡《徭律》規定,寡子單獨與年老的父母居住,以及單獨與患有足疾的父母居住的,當需要承擔載粟的徭役時,可免去服役。《奔警律》規定,百姓中因老弱以及得了足疾而不能承擔奔警任務的,只需說明緣由,不必承擔相應的義務。這些都反映出秦律對老弱、廢疾者的關懷。睡虎地秦簡《法律答問》規定,老人控告子女不孝要立即逮捕子女,不必再經歷三次還覆的過程。除了“公室告”,即控告主體對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罪行的控告外,子女告父母法律一律不接受,而且要治告者之罪。另外,岳麓秦簡所見秦令規定,毆打老人這樣的惡行,要受法律的嚴厲制裁,鄉部吝嗇夫以及里典、伍人知而不告或不捕,同樣受罰。說明秦律對於維護家族倫理的高度重視。世界三大約會強暴藥 GHB FM2 DDK迷姦粉 催情水 日本淑女剋星精華素 一滴銷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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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湖南龍山縣出土的里耶秦簡中,洞庭郡守禮在給屬縣下達的公文中說:農忙時,盡量不要徵發百姓,官吏徵發百姓“可省少弗省少而多興者”,則舉報至縣廷,縣廷據相應的律令論處。岳麓秦簡《徭律》規定:農忙季節徵發徭役,優先徵發富有賢人,農閒時期則優先貧者。這些又與墨家的「節用」思想相一致。此外,《管子·小匡》載:「有居處為義好學,聰明質仁,慈孝於父母,長悌聞於鄉裡者,有則以告。有而不以告,謂之蔽賢,其罪五。」岳麓秦簡中也有見秦令規定,百姓中有孝順父母,忠敬兄姐,親悌慈愛,以及居邑中的「長老」勸導百姓為善,有這些情況的,都要以牒書的形式上報官府,比率是「千戶毋過上一人」。「長老」指年高德劭者,秦代表彰忠孝、慈愛的個人與家庭,每年將其人選上報,並予以表彰或擢用,這些在以往的傳世文獻中幾乎是看不到的。
可見,秦法並沒有將儒墨諸家學說置於與法家一種絕對的對立面,其所排斥的只是儒墨諸家學說想要實現治理的方法和手段。在法家看來,「法」是第一位的,也是一切行為規範的準則。法家注重事功、注重效率,它所採用的方法是統合各家學派思想,有選擇地吸收和接納各家思想,將其納入到法律的製度規範,並以法的強制力約束臣民遵照執行,進而導民向善,這是法家「以法為教」的根本用意。在此基礎上,秦法只需嚴密,做到“治道運行,諸產得宜,皆有法式”,那麼在“事皆決於法”的情況下康藥本鋪 春藥 壯陽藥 持久液 增大丸 犀利士 威而鋼 樂威壯 必利吉 必利勁
Viamax增大丸 Maxman增大丸 goodman增大丸 增大軟膏 法國綠騎士 日本夜狼,國家自然會獲得治理。這就是為什麼「秦法繁於秋荼,而網密於凝脂」的重要原因,吳樹平曾說:「秦律的律篇之多,篇中的律條之細,充分說明了秦律的指導思想是企圖把社會的各個側面,以及每個側面的細部都納入法律範圍,而不應有不利於社會和危害社會的行為遺脫於法律制裁之外。這是商鞅以法為社會支撐點的法治思想的再現。」(吳樹平《竹簡本〈秦律〉的法律觀及其前後的因革》,《秦漢文獻研究》,齊魯書社,1988年)正是對這一認識的深刻辨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