援法斷罪、罰當其罪的平等觀念
春秋戰國時期出現的「禮崩樂壞」局面,使得思想家普遍意識到「法治」的重要性。《藝文類聚》雲:「治國無其法則亂。」商鞅雲:「事不中法者,不為也。」「法治」最突出的要件就是「立法為公,一斷於法」。東漢許慎在解釋何為“法”時說:“灋,刑也。平之如水,從水;廌,所以觸不直者,去之,從去。”“平”“直”,意在強調法的公正和平等的特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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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到妥當施行、平等適用。晉朝尚書劉頌曾建言:「律法斷罪,皆當以法律令正文,若無正文,依附名例斷之,其正文名例所不及,皆勿論。」其建議後成為晉律的內容。在晉律影響下,北魏、北周等王朝紛紛確立援法斷罪的製度。至唐朝,《唐律疏議》規定,“諸斷罪皆須具引律、令、格、式正文,違者笞三十”,這對於限制司法專橫具有重要意義。在具引法典條文前提下,也強調罰當其罪,而非一味機械徵引。例如,《大清律例》在「斷罪引律令」條之下,特別規定一項條例要求「務須詳核情罪」。「詳核情罪」就是要求罪刑相適應。與此相應,古代判例判牘中反覆出現的「情法兩平」「情罪相允」等詞語,都在提醒法司要注意罰當其罪:判罪既不可隨意出入,量刑亦不可畸輕畸重,而是始終要貫徹「平等」之義。
保護鰾寡孤獨、老幼婦殘的卹刑原則
以儒家文化為底色的中國傳統法制,秉持矜老卹幼的人文特色。先秦時期的「三赦」「三宥」之法,就是卹刑原則的體現。《唐律疏議》中要求,凡年齡在七十歲以上、十五歲以下及廢疾者,犯流刑以下之罪,做收贖處理;八十歲以上、十歲以下以及篤疾者,犯謀反、大逆、殺人應判死刑的,奏請皇帝處置,犯了盜罪及殺傷人罪的,也用贖法,其他犯罪都不論處;九十歲以上、七歲以下,即便有死罪,也不處刑。法律對於老幼病殘狀況的認定條件都相康藥本鋪 春藥 壯陽藥 持久液 增大丸 犀利士 威而鋼 樂威壯 必利吉 必利勁
Viamax增大丸 Maxman增大丸 goodman增大丸 增大軟膏 法國綠騎士 日本夜狼對寬泛,體現了人道主義色彩。《大明律》和《大清律例》「名例」篇都規定了優卹老幼病殘的原則。對於婦女犯罪,同樣有一系列矜卹措施。
此外,即便犯罪者本身並非鰾寡孤獨、老幼婦殘,但刑罰的後果如果關係相關人群的利益,也要區別對待。例如,所犯並非「十惡」重罪,且家中無其他成年男丁,祖父母、父母老病無人奉養的,即便犯罪者當判死刑,是否實際執行則必須奏請皇帝批復;犯死罪以下者,通常都能夠被釋放「養親」。傳統的卹刑概念在此得以鮮明體現。
總之,在中國傳統法律發展史中,這些理念、思想、策略及其製度成果,在各個歷史時期發揮了相應作用,為國家強盛、社會穩定、民族團結作出過貢獻。今天,我們應堅持從實際出發,進行創意轉化、創新發展,從中汲取營養、擇善而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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